腹腔镜外科杂志

期刊简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《腹腔镜外科杂志》于 2000年9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科技部批准,获国家正式刊号(CN37-1361/R,ISSN1009-6612),由山东大学主办,是全国唯一的腹腔镜专业刊物,也是中华医学会外科分会腹腔镜内镜外科学组的专业性期刊,中国科技核心期刊,双月刊,大16开,90页码,国内外公开发行,面向各大医院、医学院及图书馆邮发、自办发行2500本左右,本刊于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。并在2001年1月3日获得了广告经营许可证,许可证号:3700004000166。本刊坚持“双百”方针,立足临床,贯彻理论与实践,临床与科研,普及与提高的方针,实事求是,及时报道腹腔镜外科的新技术、新经验、新临床研究的论著,经验总结,病例分析,麻醉及护理等,推广腹腔镜外科的研究成果。本刊共发行29期,发表了900余篇稿件,主要栏目有述评、论著、综述、临床经理、病例报告等,每期均刊登全国知名腹腔镜专家的经验总结、专题讲座,并刊登了我国香港基督教联合医院郭宝贤博士的英文稿。文稿来自包括香港在内的31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。2001年度本刊被万方、cmcc、cbm等重要医学网站及数据库所引用,通过Inter网或联机光盘检索均可查阅,并被《中国核心期刊数据》收录。《腹腔镜外科杂志》编委来自国内外50余家大医院110余人,其中我国香港地区编委3人,台湾省1人,美国、日本各1人,均为国内外著名腹腔镜外科专家,顾问:黄志强、李兆亭,主编:姜希宏、寿楠海,副主编:刘国礼、郑民华、冯玉泉、徐大华、胡三元、张宝善、王秋生,其中刘国礼、郑民华为中华医学会外科分会腹腔镜内镜外科学组顾问、组长,编辑部主任:胡三元,特邀省内各市地腹腔镜杰出工作者43人作为特约编委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药品追溯码重复扫码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

时间:2025-06-18 11:14:02

在药品流通监管体系中,药品追溯码的扫码记录是验证合法性的关键数字指纹。根据现行法规,药店销售二次扫码药品是否构成“非法渠道购进药品”,需结合扫码记录的异常性质、药品来源的合规性以及销售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多维度分析。

一、追溯码重复扫码的法律定性

药品追溯码的设计初衷是实现“一物一码”,若同一追溯码出现多次销售扫码记录,可能涉及三种违法情形:假药、“回流药”(已销售药品被非法回收)或串换销售(以低价药冒充高价药扫码)。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98条,禁止生产、销售假劣药,而“回流药”因脱离正常储存运输条件,可能被认定为劣药;串换销售则涉嫌欺诈,均属于非法渠道购进的典型表现。

二、非法渠道的判定标准与进货责任

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第12条明确要求,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资质的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,并留存供货方资质及购销凭证。若药店无法提供二次扫码药品的合法进货票据(如两票制要求的发票、随货同行单),或供货方不在其备案的采购目录内,则直接构成“非法渠道购进”。值得注意的是,即使药品本身为真,若扫码记录与销售记录不匹配(如A药扫码却实际销售B药),仍可能因违反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4条“药品经营应保证可追溯”而被处罚。

三、扫码记录异常的法律后果层级

  1. 行政处罚: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129条,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、货值金额5-10倍罚款,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。2025年7月1日后,医保定点药店若未按要求扫码即结算医保基金,还将面临医保协议解除等附加风险。

  2. 刑事风险:若二次扫码涉及假药,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141条生产、销售假药罪;若为回流药且造成人身伤害,则可能构成第142条生产、销售劣药罪。

四、药店合规防御的实操建议

  1. 溯源双核查:进货时除查验供应商资质外,需同步抽检追溯码的首次扫码状态,类似“验钞机识别假币”的机制。

  2. 记录动态管理:建立扫码记录与库存的实时比对系统,异常数据自动触发预警,避免人为操作漏洞。

  3. 渠道透明化:优先选择国药、上药等大型批发企业合作,其供应链追溯体系更完善,可降低“混入非法药品”的概率。

法律监管正从“形式合规”转向“数据穿透式监管”,扫码记录已不仅是技术工具,更是法律证据链的核心环节。药店经营者需以“每一颗药都可数字自证”为标准,方能规避非法渠道的法律雷区。